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时间:2017-12-18 14: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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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供养标准:(一)分散供养:5500元/年*人(其中含200元实物补贴);(二)集中供养:6000元/年*人(其中含200元实物补贴)。 终止供养。终止供养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编辑:姜文文 审核:焦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