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qhbj-0707-2018-13374 | 发布时间:2018-03-30 17:58:00 | 主题分类:环境违法曝光台 |
发布机构:无 | 关 键 字: 铜川市 保护局 铜印 | 文 号: 铜印环责改字〔2018〕19号 |
名 称: 铜川市印台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后河沟水库工程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后河沟村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存贮生活污水。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